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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7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邓海雄先生简历、证书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其具有多年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接受的专业教育及学识符合公司治理和经营发展的需要,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且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提名聘任总经理的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邓海雄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荆州城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的母公司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集团”)为支持上市公司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为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桥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申请不超过2.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为城发集团提供反担保事项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向关

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能特科技业务运行良好,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本次反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上述《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梅平徐前权查燕云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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