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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0年度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恒宝润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参股的其他单位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之情形。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本次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决议程序合法有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合格优质的事务所,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2020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0年度能严格按照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考核制度执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贯彻落实执行,在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重点控制事项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有效的。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1)第020944号审计报告确认,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2.44万元,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税后利润分配顺序规定,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02,205.54万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2,377.98万元。基于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本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股东投资者回报规划和实际情况提出的利润分配

方案,该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且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蔡正华 陈雪娇 丁虹

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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