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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6-07

关于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335 号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

1、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52亿元,同比下降31.48%,其中,制卡类、模块类、特种物联网业务产品分别实现营业收入8.29亿元、0.89亿元、0.60亿元,同比分别下降8.40%、39.34%、85.08%。年报显示,特种物联网业务营业收入降幅较大主要因为收入确认方式由全额法改为净额法,但同时,特种物联网业务销售量同比减少

76.21%,制卡类、模块类销售量同比亦分别减少12.63%、43.75%。

(1)请你公司结合行业环境变化、业务开展情况,详细说明各主要业务产品营业收入、销售量同比下降的原因和合理性,你公司所处行业地位、产品竞争力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请你公司结合特种物联网业务经营模式,说明收入确认方式由全额法改为净额法的原因,收入确认方式的变动对当期收入金额的影响情况。

(3)报告期内,特种物联网业务毛利率为90.60%,同比增加78.59

个百分点。请你公司说明是否存在除收入确认方式变动之外导致毛利

率变动的因素。

2、年报显示,你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已对控股子公司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卡易”)及其子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资产等失去控制,截至年报披露日一卡易仍处于失控状态。你公司于报告期末对收购一卡易形成的无形资产和商誉分别计提减值准备5,619.83万元和5,251.45万元,导致你公司报告期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仅为172.44万元,同比下降98.01%。

(1)根据你公司前期披露的公告,你公司最早于2021年4月1日对外披露一卡易失控事项。请你公司结合一卡易失控事项发生及进展,说明你公司直至2021年4月1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

(2)你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披露称拟自2021年1月1日开始不再将一卡易纳入公司2021年合并报表。请你公司结合一卡易失控事项发生及进展,说明你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将一卡易剔出合并范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你公司在《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中披露,因近年来一卡易经营业绩持续下滑,同时由于一卡易近期发生的失控事实,一卡易相关资产组存在较大幅度减值风险。请你公司说明一卡易失控事项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可调整事项,一卡易相关无形资产和商誉减值损失计入2020年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减值损失计提金额是否准确。

(4)请你公司说明一卡易失控事项的最新进展、对你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的影响以及你公司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拟采取的具体措施。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2)和问题(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7,033.67万元,同比增长23.40%,坏账准备账面余额2,127.04万元,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12.49%,与2019年末基本持平。账龄在2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045.44万元,同比增长60.43%。

(1)请你公司结合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变动情况,详细说明应收账款总余额及账龄在2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在销售发生时是否对客户履约能力进行了审慎判断以降低回款风险,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以扩大销售收入的情形,在销售发生后公司是否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客户回款。

(2)请你公司结合经营情况、客户偿债能力等,详细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报告期末,你公司存货账面余额2.56亿元,同比增长22.05%,主要系原材料账面余额由0.29亿元增加至0.81亿元,同比增长

178.84%。请你公司结合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在手订单情况等,详细说明原材料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原材料是否专用于特种物联网业务,你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净利润172.44万元。年报显示,你公

司诉讼事项涉及金额1,153.80万元,报告期末未确认相关预计负债。请你公司结合诉讼事项进展,说明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准确。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报告期末,你公司货币资金账面余额为4.67亿元,交易性金融资产—银行理财产品账面余额8.64亿元,合计13.30亿元,同比增长50.72%。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截至目前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金额、存放地、存放类型等。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并就上市公司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7、你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请你公司结合一卡易失控事项,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披露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6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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