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74 号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
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2.44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98.01%,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
二、定期报告存在会计差错
你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公司自查发现部分业务不符合全额确认收入条件需采取净额法核算,公司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各期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同时调减8,662.26万元、34,869.22万元和43,606.73万元,营业收入变动幅度分别为48.38%、76.75%和60.79%,营业成本变动幅度分别为
45.01%、113.39%和62.80%。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