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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9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等的要求和规定,我们作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报告期末(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4,850万元,均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3、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4、公司对外担保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5、公司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6、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对2020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

2020年度,公司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严格按照《薪酬管理制度》和《关于重要岗位薪酬激励办法》的规定执行,制定的制度、薪酬激励办法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评价以及续聘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评价以及续聘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我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聘任期为一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认真阅读报告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管理制度,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但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治理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仍需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强化风险管理,推动管理创新,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发生和2021年度预计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与各关联方2020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发生和2021年度预计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进行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时,对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测算,但受实际市场需求及业务发展及开拓情况,较难实现准确预计,因此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预计存在一定差异,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的说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2020年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按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与各关联方已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未来拟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对2021年度拟发生租入资产、出租资产、接受劳务、提供劳务、采购商品、销售商品和银行存款、利息及手续费等交易进行了最高金额预计,预计总金额不超过8,310万元。经认真核查,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关于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1—2022年拟为全资子公司沧州东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德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芜湖明珠塑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明珠塑料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沧州明珠锂电隔膜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内控股孙公司沧州捷高电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业务包括承兑汇票、信用证、进口押汇、商业票据贴现、银行保函、流动资金贷款、应收账款保理、固定资产贷款、外汇衍生品业务等,累计担保金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5,000万元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对上述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拟担保事项有利于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获得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支

持其业务快速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上述拟担保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金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5,000万元。

七、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提交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对拟调整西安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及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西安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

本次调整业绩承诺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调整业绩承诺是根据目前客观情况作出的调整,从长远看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该事项无异议,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将持续关注业绩承诺的事项情况,督促承诺方履行相关承诺。

独立董事:迟国敬、李林、陆宇建

签署日期:2021年4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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