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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闽光:关于修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0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21-025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证监发〔2021〕5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如下修改: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1]66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3]3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3]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证监发〔2021〕5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8.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9.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公开披露。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2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1.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2.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3.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4.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5.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6.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7.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8.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内幕信息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或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以及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部单位和个人); (七)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而可能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以及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
查询。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福建证监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上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
转增股本合计股数达到8股以上(含8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拟披露持有公司股份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应当结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应当积极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沟通,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和对外报送工作。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应当结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应当积极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沟通,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和对外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
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注: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进行修改。注: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附后。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制作修订本(全文附后),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本)》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1年5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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