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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星科技: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4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等有关内容,经公司全体监事充分讨论,现对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披露指引4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

《披露指引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格合法、有效,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公司监事谢海欣先生、谢建红女士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需对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进行回避表决。上述2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

不足监事会人数的过半数,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决定将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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