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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邦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9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和了解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增加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下,公司增加不超过8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短期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9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可以进一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未超过12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9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黄跃刚 华秀萍 李序蒙

2021年6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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