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1]004174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 录 页 次
一、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1-2
二、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1
关 于 营 业 收 入 扣 除 事 项 的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大华核字[2021]004174号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方 锆 业 ) 2020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并 出 具 了 【 大 华 审 字
[2021]002326 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贵公司编制的后
附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该明细
表已由东方锆业管理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监管机构”)
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明细表以满足监管
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细表不存在
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
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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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核字[2021]004174 号专项核查意见
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
证。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东方锆业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明细表中的财务
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
求。
四、编制基础和对分发的限制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东方锆业为满足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 002326 号】审
计报告一并阅读。本报告仅供东方锆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使用,且不
得分发给除东方锆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机构和人员。本段内容
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江山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睿睿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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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中营业收
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本公司编制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
具体情况如下:
编制单位: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备注
营业收入 767,802,628.75 /
减:营业收入扣除项目 1,522,622.57 /
其中: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522,622.57 /
其中:废品销售业务 756,199.81 /
服务费收入 367,840.97 /
原材料销售业务 119,820.27 /
股权及同业竞争托管费 267,358.49 /
其他 11,403.03 /
其中: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766,280,006.18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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