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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8-11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诉讼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于近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1)赣01民初704号)等法律文件,涉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原告”)诉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案由的主要内容:

2016年11月7日,深圳市普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普泰金融配套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普泰”)、桂林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投资”)、原告签订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航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下称“《合伙协议》”)。该协议约定三方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航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存续期限为2年,自有限合伙成立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9000万元,普通合伙人深圳普泰认缴出资1万元,占合伙企业资本比例0.01%;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东方投资认缴出资额2250万元,占合伙企业资本比例25%;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原告认缴的出资额为6749万元,以信托计划最终实际募集的用于投资有限合伙的信托资金为准,占合伙企业资本比例为74.99%。

2016年11月7日原告与东方投资签订《有限合伙出资份额转让合同》,约定在信托计划届满时,由东方投资收购原告持有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航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企业)74.99%的有限合伙份额。公司向原告出具《差额支付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按照约定的情形和方式对信托计划资金不足以支付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及东方投资收购信托计划持有的目标合伙企业

的全部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的资金不足以达到约定金额的差额部分承担支付责任。

现信托计划已于2018年11月10日届满,东方投资尚未支付相应的收购价款。

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份额转让差额款,包括基本价款6749万元、行权费14369745.84元、一次性违约金674.9万元、连续性迟延违约金(截至2021年5月15日,连续性迟延违约金为32391228.61元,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4369745.84元为基础按照每年15.75%的标准计算连续性迟延违约金);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4369745.8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截至2021年5月15日,上述债务共计120999974.45元。

现该诉讼案件已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结案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说明

1、2019年10月,公司对外披露了中航信托诉东方投资及公司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2020年10月,公司收到法院准许中航信托撤诉的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相关公告。

2、东方投资为公司原全资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经公司了解,东方投资破产管理人已解除与中航信托签署的《有限合伙出资份额转让合同》并于2020年4月向中航信托邮寄了解除上述合同的《通知书》。2020年5月,东方投资破产管理人向中航信托和深圳普泰提出清算合伙企业的要求,向中航信托和深圳普泰邮寄了关于请求清算合伙企业并返还2250万元投资款及利息的《通知书》。2020年7月,东方投资破产管理人对中航信托、深圳普泰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该诉讼以撤诉结案。

在东方投资破产清算中,中航信托未向东方投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3、截止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此外,公司已向法院申请重整,公司将继续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协商,采取相关措施,力争尽快解决公司诉讼、债务事项,维护公司、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的进展情况,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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