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6 证券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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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江特 公告编号:临2021-031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13日开市起停牌1天,并于2021年4月14日开市起恢复交易。
2、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14日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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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江特”变更为“江特电机”;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2176”;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由 5%恢复为10%。
一、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0年4月30日开市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代码不变,公司股票简称由“江特电机”变更为“
*ST江特”,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二、公司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一)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2510号)及《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大华核字【2021】002067号),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4,326,464.4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50,690,822.49元;实现营业收入1,843,984,808.01元,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为171,129.8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569,540,077.52元。
(二)与相关规则对照情况
第一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的规定,经自查,公司未触及第 13.3 条所列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任一情形的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截至目前,公司经营正常,有序运转,不存在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情形。
2、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截至目前,公司主要银行账号均正常使用,无冻结情形。
3、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有序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规范运作。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情形。
4、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1]002510号)。 公司最近一年未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5、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经自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的情况。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为:
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九龙汽车 | 2019年12月20日 | 30,000 | 2020年04月20日 | 4,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4年 | 否 | 否 |
九龙汽车 | 2019年12月20日 | 30,000 | 2020年04月17日 | 7,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4年 | 否 | 否 |
九龙汽车 | 2019年12月20日 | 30,000 | 2020年09月14日 | 3,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4年 | 否 | 否 |
九龙汽车 | 2019年12月20日 | 30,000 | 2019年08月23日 | 3,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4年 | 否 | 否 |
九龙汽车 | 2019年12月20日 | 30,000 | 2020年03月04日 | 4,500 | 连带责任保证 | 4年 | 否 | 否 |
九龙汽车 | 2019年12月20日 | 30,000 | 2019年12月20日 | 3,700 | 连带责任保证 | 4年 | 否 | 否 |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1) | 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 | 18,500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3) | 30,000 | 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合计(A4) | 25,200 | |||||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江西江特 | 2019年06月28日 | 40,000 | 2020年09月04日 | 19,345 | 连带责任保证 | 3年 | 否 | 否 |
江西江特 | 2019年06月28日 | 40,000 | 2020年10月23日 | 3,500 | 连带责任保证 | 3年 | 否 | 否 |
江西江特 | 2019年06月28日 | 40,000 | 2020年08月13日 | 2,240 | 连带责任保证 | 3年 | 否 | 否 |
江西江特 | 2020年06月09日 | 30,000 | 2020年08月06日 | 9,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年 | 否 | 否 |
江西江特 | 2020年06月09日 | 30,000 | 2020年06月29日 | 3,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年 | 否 | 否 |
江西江特 | 2020年06月09日 | 30,000 | 2020年09月27日 | 3,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年 | 否 | 否 |
江西江特 | 2020年06月09日 | 30,000 | 2020年11月02日 | 3,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年 | 否 | 否 |
江西江特 | 2020年06月09日 | 30,000 | 2020年06月04日 | 3,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年 | 否 | 否 |
江西江特 | 2020年06月09日 | 30,000 | 2020年12月11日 | 8,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年 | 否 | 否 |
银锂新能源 | 2019年06月28日 | 50,000 | 2020年09月23日 | 3,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3年 | 否 | 否 |
银锂新能源 | 2019年06月28日 | 50,000 | 2020年01月17日 | 4,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3年 | 否 | 否 |
天津华兴 | 2019年06月28日 | 3,000 | 2019年12月12日 | 2,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3年 | 否 | 否 |
杭州米格 | 2019年06月 | 20,000 | 连带责 | 3年 | 否 | 否 |
28日 | 任保证 | |||||||||
宜春客车厂 | 2019年06月28日 | 2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3年 | 否 | 否 |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1) | 30,000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B2) | 61,085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3) | 163,000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B4) | 63,085 | |||||||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
银锂新能源 | 2020年06月09日 | 3,000 | 2020年09月23日 | 3,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年 | 否 | 否 | ||
江西江特 | 2020年06月09日 | 3,000 | 2020年06月04日 | 3,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年 | 否 | 否 | ||
江特电机 | 2020年06月09日 | 2,000 | 2020年06月04日 | 2,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年 | 否 | 否 |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C1) | 8,000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C2) | 8,000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C3) | 8,000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C4) | 8,000 | |||||||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 ||||||||||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A1+B1+C1) | 38,000 |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B2+C2) | 87,585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A3+B3+C3) | 201,000 |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A4+B4+C4) | 96,285 | |||||||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61.35% | |||||||||
其中: |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D) | 0 | |||||||||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E) | 54,085 | |||||||||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F) | 54,085 | |||||||||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 54,085 | |||||||||
对未到期担保,报告期内已发生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说明(如有) | 无 | |||||||||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 无 |
注释:①九龙汽车: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原公司直接持股100%,已全部对外转让。
②江西江特: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公司直接持股100%。
③银锂新能源: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特矿业持股100%。
④天津华兴:天津市西青区华兴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公司直接持股85.30%。
⑤杭州米格:杭州米格电机有限公司,公司直接持股100%。
⑥宜春客车厂:江西宜春客车厂有限公司,公司直接持股100%。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除上述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况。
6、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60,478,742.26元、-2,024,446,318.12元、14,326,464.43元,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709,482,757.78元、-1,475,701,185.25、-150,690,822.49元。
(1)公司为保障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采取了以下经营管理措施
①聚焦资源,着力发展碳酸锂业务、电机业务
公司根据自身资源、技术、人才及资金的条件,决定退出汽车业务,做大做强碳酸锂业务、电机业务。公司出让了九龙汽车100%的股权、处置了其他非主业股权、闲置土地等资产,共盘活资金7.71亿元,为做好碳酸锂业务、电机业务提供了资金保障。
②争取银行支持,保障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公司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与各贷款银行签订“银团协议”,使银团维持公司
18.89亿元授信额度,确保公司业务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正常供给。
③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费用
2020年公司对组织架构进行优化调整,精简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全年节约开支超3,000万元;加强各业务板块的采购成本、生产成本、运营成本等精细化管理,有效降低公司各项成本费用。
④抓住电机业务向好的态势,稳定盈利能力
2020年公司克服新冠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抓住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加大
投入的机遇,通过狠抓管理、降低费用、合理安排生产等措施使得电机业务产销量及业绩同比保持稳定。
⑤加强提质降本,提升碳酸锂产品市场竞争力
2020年,公司在碳酸锂产品市场价格低迷期间,大力开展提质降本工作,通过优化前段工艺,使得锂云母提锂生产线产量提升了35%左右;通过对后段沉锂釜进行改造,使一次沉锂产品质量由工业级提升到准电池级;通过优化辅料配比及对中和除杂、蒸发等工序进行优化,单吨碳酸锂成本下降1,500元左右。这些提质降本措施极大地提升了公司碳酸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为今后公司碳酸锂产品拓展市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目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已恢复正常
2020年底公司已实现扭亏为盈,扣非净利润同比增长89.79%,经营现金流同比增长408.95%,资产负债率同比下降3.51%,公司财务状况明显好转。目前碳酸锂市场持续趋好且产品销售价远高于成本价,公司碳酸锂业务随着价格上涨已实现扭亏为盈,电机业务盈利稳定。近三年影响公司扣非净利润为负的重大因素均已消除,能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2021年3月22日公司发布业绩预告,因2020年12月开始,碳酸锂业务外部环境持续向好,下游需求量增长旺盛,近期其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上涨。公司碳酸锂产品一季度产销量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其营业收入、销售价格和盈利能力有较大幅度的增长。2021年第一季度预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6,800万元-7,8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42.45%-492.81%。
(3)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①发展战略
公司结合自身条件,重新制定了“大力发展智能电机产业,持续打造锂产业核心竞争力”新的发展战略,聚焦资源,发挥优势,优化公司管控与赋能,全面提升经营质量,朝着建成“一流的智能电机集成服务商”、“全球大型碳酸锂供应商”的战略目标努力奋斗。前两年,公司已完成了逐步退出汽车产业,处置了非主业的业务及资产,为下一步实施新的发展战略,夯实了坚实的基础。现阶段,碳酸锂市场持续趋好,电机业务稳定,也为公司实施新的发展战略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锂盐产业:公司依托自有丰富的锂矿资源优势,从锂矿资源的综合利用入手,稳固和提升国内锂云母选矿的优势地位,释放及扩大锂云母选矿产能,加大资源综合利用力度,提升综合盈利能力。公司将充分发挥好锂云母提锂产线规模优势,持续加大对锂云母提锂技术的投入,提升产品品质以及降低产品成本,并对锂辉石提锂产线进行兼容改造,使之既能进行锂辉石提锂又能实现锂云母提锂,扩大公司碳酸锂产品的产销量,提升产品竞争力,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电机产业:公司通过自主研发技术,持续的装备投入和市场开拓,在巩固和扩大建机电机、起重冶金电机、风电配套电机、伺服电机细分市场龙头地位的基础上,拓展军工电机、新能源电机市场,成为国内多个特种电机细分市场的头部供应商。
②经营计划
2021年,公司聚焦电机、锂盐行业发展。公司计划2021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8.3亿元,净利润4.1亿元。
为实现经营目标,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a.充分释放宜丰矿区的锂资源加工综合利用能力,提高矿石资源的利用率和自给率,同时不断优化工艺,加强精细化管理,降低加工成本,提升盈利能力。并对年产1.5万吨锂辉石提锂产线进行填平补齐及锂云母兼容改造,扩大碳酸锂产量,增加盈利来源。
b.巩固和提升建机电机、起重冶金电机、风电配套电机、伺服电机细分市场龙头地位,产品的质量和成本控制再上一个台阶,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研发并完善军工电机、新能源汽车电机规格品种,形成系列化产品,重点拓展军工电机。
c.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向管理要利润。公司将积极推动各个产业的提质降本工作,成立工作小组,专项推进,做深做细,从人、机、料、法、环多个维度大范围大力度的开展提质降本工作,挖掘内部潜力。围绕提升管理效率,优化管理流程,强化执行效果,通过实施卓越绩效,精细化生产等多种方式,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通过管理效率的提升、管理漏洞的查补、管理团队积极性的提高来实现盈利能力的提升。
综上所述,虽然公司已连续三年(2018年-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值,但公司已采取了积极的经营管理措施,公司经营已恢复正常,且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2510号),基于会计师已执行相关主要审计程序,未发现公司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重大经营风险,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的情形已经排除。第二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3.1条规定,经自查,公司未触及第14.3.1条所列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任一情形的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326,464.4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50,690,822.49元;营业收入为1,843,984,808.01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1,744,132,086.07元,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大华核字【2021】002067号),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为171,129.88万元;不存在追溯重述的情形。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1,603,869,172.24元,不存在追溯重述的情况。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2510号)。
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任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2020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第三项: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的通知》 (深证上〔2020〕1294号)第四项规定“新规施行前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以及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执行以下安排”,经自查,公司适用于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执行安排的第三小项情形,具体如下:
1、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按照新规执行;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有关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规定进行逐条自查,具体请见(二)与相关规则对照情况第一项、第二项。公司未触及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但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新规执行,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1.1条暂停上市的情形进行逐条自查,具体如下:
(1)因净利润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公司因 2018 年、2019 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3.2.1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3.2.11的规定,因净利润触及13.2.1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上市公司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13.2.1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已消除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326,464.43元,归属于上市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50,690,822.49元;不存在追溯重述的情形。
公司 2020 年度审计结果表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3.2.1条规定情形已消除,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4.1.1条、(1)暂停上市的情形。
(2)因净资产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1,673,755,852.12元,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1,603,869,172.24元,不存在追溯重述的情形。
(3)因营业收入触及本规则第13.2.1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继续低于一千万元;
经审计,公司2019 年实现营业收入2,594,520,822.79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1,843,984,808.01元,不存在追溯重述的情形。 (4)因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第13.2.1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 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5520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2510号)。
公司不存在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
(5)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五)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 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的情形。
(6)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 (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公司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的情形。
(7)因欺诈发行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七)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
公司不存在因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
(8)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八)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
公司不存在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
(9)因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本规则 13.2.1条第(九)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1,706,325,581股,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不存在因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10)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截至目前,公司股本总额为1,706,325,581元,不存在因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14.1.1 条有关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3、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有关退市风险警示规定进行逐条自查,具体请见(二)与相关规则对照情况第二项;公司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具体请见(二)与相关规则对照情况第三项2、。公司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
4、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有关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规定进行逐条自查,具体请见(二)与相关规则对照情况第一项。公司未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总述,经公司逐项自查《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13.3条、第14.3.1条、《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第四项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1.1条规定,公司未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也
未触及暂停上市的情形,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三)审批流程
2021年3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暂停上市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十四章其他强制退市的情形,且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十三章第 13.3 条所列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已符合申请撤销对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三、公司申请事项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公司关于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1 年4月13日开市起停牌1天,2021年4月14日开市起恢复交易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简称将由“*ST 江特”变更为“江特电机”;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2176”;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由5%恢复为10%。
四、其他风险提示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