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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通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委派。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六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重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由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和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经二分之

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2)会议期限;

(3)会议拟讨论的议题;

(4)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5)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至少经两名委员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否则该项委托无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或举手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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