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将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经认真的审查、核对,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子公司租赁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周洁敏 纳超洪 程士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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