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控股子公司回购少数股东权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通过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加强对重要子公司的控制,提升经营效率,更好地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变化,回购资金来源于海利得美国公司的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孟繁锋 邵毅平 王玉萍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