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政府收储公司部分土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收储是应马桥街道建设需要,公司所属土地属于政策性收储对象,且公司有能力对前述土地上的相关资产在搬迁期内进行适当妥善安置,本次收储后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交易价款是依据评估报告和双方友好沟通,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价格合理,交易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孟繁锋 邵毅平 王玉萍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