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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2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作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利得”)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授予价格、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的设计并不涉及专业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可以不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计划公司层面以净利润值作为考核指标。净利润指标符合公司健康、稳健的发展战略,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或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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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繁锋 王玉萍 邵毅平

2021年8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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