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前海天宝秋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深圳前海天宝秋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宝秋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5月22日,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退”)披露《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天宝退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0年6月3日,天宝退收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宝秋石作为天宝退持股5%以上股东,于2019年5月22日至9月4日期间累计减持天宝退股份689.58万股,减持金额合计1,029.53万元。天宝秋石的上述减持期间属于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项所述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期间。
天宝秋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深圳前海天宝秋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前海天宝秋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