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个人绩效考核等情况均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617名激励对象获授的24,642,420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预留授予的699名激励对象获授的4,789,100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已离职的65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限制性股票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实施回购注销。
独立董事:杨华勇、刘翰林、张玉利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