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放弃子公司同比例增资权和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放弃本次同比例增资权及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是综合考虑公司自身情况和浙江华睿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而做出的决策,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本次放弃同比例增资权及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并未发生变化,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来主营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没有参加议案表决,也没有代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放弃此次子公司同比例增资权和优先购买权。
独立董事:杨华勇、刘翰林、张玉利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