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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新锂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于2020年12月7日审核通过;于2020年12月30日收到贵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83号);于2021年1月19日提交了关于发行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的会后事项相关文件。

本所根据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自最近一次会后事项报送日(2021年1月19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本所会计师就公司自最近一次会后事项报送日(2021年1月19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和2018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广会审字[2018]G17035190038号、广会审字[2019]G1900046001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0]518Z034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贵公司财务报告由我所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1]第2-1007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发行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贵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三)贵公司在会后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贵公司会后期间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五)贵公司在会后期间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六)贵公司在会后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七)贵公司在会后期间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贵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八)贵公司在会后期间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九)经办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签字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除变更经办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之外(2021年1月19日,公司已提交关于发行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的会后事项相关文件),未发生其他更换。

(十)贵公司本次发行没有进行盈利预测,故不存在公司盈利状况与盈利预测不符的情形;

(十一)贵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十二)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贵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三)没有发生影响贵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十四)贵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十五)贵公司的主要财务、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十六)贵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十七)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自最近一次会后事项报送日(2021年1月19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20]15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中所述的影响公司本次发行和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

本所会计师承诺,本所为盛新锂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盛新锂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胡咏华

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

李朝鸿

签字注册会计师:

夏红胜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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