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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数控: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8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华东数控”)作为申请人由于证券认购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为本次仲裁被申请人。2021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5677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高金科技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2015年11月24日,公司与高金科技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其中第4.2条约定:双方如就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市进行仲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披露的《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1)。

2017年2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披露的《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0)。

仲裁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高金科技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999,999.98元;

2、裁决被申请人高金科技向申请人支付违约损失31,823,971.52元;

3、裁决由高金科技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及公司为此所支付的律师费用。事实与理由:

高金科技原系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华东数控为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部分银行贷款,减少利息支出,作为乙方于2015年11月24日与高金科技(甲方)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下称“《协议》”)。《协议》约定,由高金科技以9.84元/股的价格认购华东数控非公开发行股份25,406,504股,认购款合计249,999,999.36元。

《协议》签订后,华东数控即开始筹备《协议》约定的非公开发行事宜,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支付了中介费用,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非公开发行申请、发行预案等材料。

2016年8月3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重大进展,取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但在2016年12月7日,高金科技突然向华东数控发送《关于股份被冻结的函》《关于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函》,表示其持有的股份因涉诉全部被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短时间内,高金科技被大量起诉,涉诉金额合计高达20多亿元,且完全无力偿还,已经资不抵债(后高金科技于2017年11月13日被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破申13号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

高金科技上述丧失履约能力的行为,违反了《协议》3.1(6)条、3.1(9)的“声明、保证与承诺条款”,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失败,其应当按照《协议》6.3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4,999,999.98元,另造成华东数控中介费损失2,684,000元、银行借款利息损失29,139,971.52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高金科技应予以赔偿。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含本次仲裁)共有1项未结诉讼事项,涉案总金额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19%。

对于已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披露标准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五、备查文件

1、《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5677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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