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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步高: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字[2003]56号文件的规定,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43,721.57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5.59%。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5,000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完全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

3、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4、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董事会提名刘亚萍女士、刘利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公司董事会选举的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经审阅刘亚萍女士、刘利振先生的履历及提交的文件资料,我们认为刘亚萍女士、刘利振先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本次选举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交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预计增加的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交易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行为和情况,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上述交易按法律程序进行审议,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戴晓凤、唐红、刘朝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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