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关于新增与陕西液化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增加与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输送天然气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新增与陕西液化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全资子公司首次与陕西液化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液化天然气采购合同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交易定价公平、公开、公允,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2.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提请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应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二)独立意见
1.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前征求
独立董事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允的市场交易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3.该议案审议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增加与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输送天然气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增加与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输送天然气业务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交易定价公平、公开、公允,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2.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提请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应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二)独立意见
1.本次增加输送天然气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前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本次增加输送天然气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允的市场交易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3.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
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增加输送天然气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彭元正、王智伟、田阡、沈悦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