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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雨虹: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瞿培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6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本人作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0年度的工作中,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认真行权,依法履职,做到了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与左右,有效地保证了公司运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较充分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和职责。现将报告期内本人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

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16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16次。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并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本人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股东大会

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股东大会,分别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没有列席。

2020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本人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0年度,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其他独立董事一起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

观性及公司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2020年3月6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提前赎回“雨虹转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提前赎回,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有关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雨虹转债”。

(二)2020年4月1日发表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拟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及其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2020年度与关联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该关联人的关联交易为日常经营过程中持续发生、正常合理的经营性业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定价基础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李卫国先生应回避表决。

此外,2020年4月7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业务范围,系完全的

市场行为,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化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亦不存在货款不能收回和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我们亦将对该交易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该交易行为。

(三)2020年4月10日发表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拟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相关审计成员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2020年度相关审计的要求。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外,2020年4月23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持续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占用的情形。

(2)2019年3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97.10亿元的担保,担保授权有效期为自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2019年9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司下游经销商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授信总额度2亿元,担保授权有效期为自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71,701.06万元,均为连带责任保证,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63%,经核查,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71,562.06万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62%;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39万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1%。上述担保均未出现担保债务逾期情形。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相关担保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被担保方资信情况良好,具备偿付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目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会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2019年,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发生违规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该预案与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业绩增长、未来发展相匹配,充分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回报的合理平衡,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故意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在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我们同意此次利润分配预案。

3、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在对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2019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4、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理,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我们认为《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规则的落实情况。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相关审计成员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7、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公司2019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激励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提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主要根据其职责分工、经营管理能力和经营业绩来确定,该方案参照了公司当地企业和同行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遵循了“薪酬由绩效来考核”的分配原则,同时,又设定了一定幅度的激励空间,鼓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和股东做出更大贡献。我们认为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将主要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和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该事项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及发行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及风险,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9、关于提供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行为。公司本次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司下游经销商的贷款提供担保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10、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其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利益,且上述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拟利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我们亦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该投资。

11、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新会计政策的执行可以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2020年8月28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持续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占用的情形。

(2)公司2020年4月23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年5月15日2019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120亿元的担保;同意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司下游经销商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授信总额度50亿元,担保授权有效期为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76,841.23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18.16%,占公司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14.72%,其中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外担保为91,962.90万元。经核查,上述担保均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且未出现担保债务逾期情形。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相关担保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满足了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被担保方资信情况良好,具备偿付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目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会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2020年上半年度,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发生违规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该预案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业绩增长、未来发展相匹配,充分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回报的合理平衡,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故意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预案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金额未超过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金额,在方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我们同意此次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3、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在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2020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4、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解锁的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按照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9名激励对象安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解锁,共计解锁股份

24.6925万股。

5、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及更换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胡小媛女士任期即将届满,公司董事会提名蔡昭昀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书面同意。

(2)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蔡昭昀女士的履历及提交的文件资料,蔡昭昀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

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蔡昭昀女士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3)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董事会对蔡昭昀女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及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6、关于发行2020年度应收账款资产支持票据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拟通过发行应收账款资产支持票据的方式进行融资,有利于盘活公司应收账款,拓展公司融资渠道,解决公司发展中的资金需求,符合目前公司的实际情况,也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通过转让公司及下属公司部分应收账款并发行应收账款资产支持票据的方式进行融资。

7、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新会计政策的执行可以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2020年9月17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次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次解锁的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按照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97名激励对象安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次解锁,共计解锁股份2,073.1160万股。

(六)2020年10月15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各项规定,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各项资格和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融资规划、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内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此出具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并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七)2020年10月26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2、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且流程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3、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4、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且流程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5、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6、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且流程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八)2020年11月20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发行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拟通过发行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进行融资,有利于盘活公司应收账款存量资产,拓展公司融资渠道,解决公司发展中的资金需求,符合目前公司的实际情况,也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通过转让公司及下属公司部分应收账款并发行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进行融资。

(九)2020年11月24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拟注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拟通过注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进行融资,有利于盘活公司应收账款存量资产,拓展公司融资渠道,解决公司发展中的资金需求,符合目前公司的实际情况,也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通过转让公司及下属公司部分应收账款并发行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进行融资。

(十)2020年12月7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司下游经销商的贷款提供担保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本次对外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度,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按时参加公司召开的历次董事会并多次前往公司实地考察。通过考察,本人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随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营运状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履职情况

在本年度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公司2020年度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密切关注公司经营决策

2020年度,本人与公司保持了良好沟通,公司定期、不定期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面谈等形式向我们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信息披露、内部管理的相关情况,以确保最大程度上全面、及时、完整的掌握公司情况。

3、在董事会各委员会的任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2020年度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本年度业绩情况,对公司对外投资等方面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积极履行职责,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们认为公司总体上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起了符合公司自身实际经营状况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治理结构,公司运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希望公司继续加强对资本市场新政策、新动向的研究和把握,继续提高资本运作的能力,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六、其他

2020年,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也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以上是2020年度本人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

2021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态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希望在新的一年里,公司更加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更好地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增加公司的盈利能力,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以优异的成绩回报广大投资者。联系方式:stocks@yuhong.com.cn。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瞿培华2021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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