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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雨虹:关于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7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1-077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1年3月3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21年4月12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融资融券等方式进行融资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要求,现将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资产管理合同签订情况

公司委托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对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管理,并与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富诚海富通东方雨虹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1、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富诚海富通东方雨虹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开放式运作。本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为东方雨虹(证券代码:002271.SZ),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证券账户之日起锁定12个月,该标的股票锁定期内,投资者不得提取委托财产。

3、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

(1)投资目标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分享上市公司成长过程中带来的投资回报,努力为投资者谋求委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2)主要投资方向及投资比例

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主要投资于: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的股票,即东方雨虹(证券代码:002271.SZ),以及该股票项下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按照资产类别进行计算,本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均不低于80%(按市值占资产总市值的比例计算)

(3)产品风险等级

本资产管理计划属于R5风险投资品种,适合专业投资者和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为C5的普通合格投资者认购。本计划不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参与本计划的投资者必须为满足本计划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4、投资者: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5、资产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资产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计划存续期限为5年,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8、预警止损机制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设置预警线和止损线。

由于本计划开展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卫国先生为本计划参与

的融资融券交易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对本计划项下的融资融券交易承担补仓义务。

9、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初始规模

委托财产以货币资金形式交付,或者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初始委托财产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10、建仓期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为自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6个月。

(二)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1、投资者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5)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投资者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3)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4)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5)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及税费等合理费用;

(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以委托财产为限依法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8)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9)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0)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承诺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资产管理人及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资产托管人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受到的行政处罚、民事追偿等损失进行补偿;

(11)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2)在签署本合同前,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书面告知投资者的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或其他禁止交易的证券名单,在上述证券名单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13)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及时关注资产管理人的短信、电话、邮件、传真以及其公司网站公告;

(14)投资者不得违反监管部门关于资管产品嵌套、投资范围、杠杆比例限制等监管要求;

(15)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利用本资产管理计划,以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监管要求的行为;

(16)确保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资料;若其自身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达到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等情况发生,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自行积极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7)确保向员工持股计划中的参与对象就本合同及风险揭示书中的相关风险进行揭示;

(18)融资交易触发警戒线、平仓线的, 投资者及其第三方保证人应及时足额追加担保物。否则, 投资者自行承担所有风险和损失;

(19)融资交易发生强制平仓,本合同项下资金(包括处置担保物所获资金)不足以偿付负债的, 投资者及其第三方保证人应直接向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偿付,与管理人无关;

(20)投资者与其第三方保证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管理人无关,管理人按照本合同及其他相关约定返还清算资金;

(2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浮动管理费(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融资交易发生追加担保物的,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以清算资产为限,第三方保证人返还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资金;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事宜;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8)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除另有约定外,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7)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

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

(18)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9)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9)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12)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3)投资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14)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15)及时向资产管理人报告其自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明细信息;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违约责任

1、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或者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给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

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二、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2021年4月14日,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并于2021年4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1、证券账户名称:富诚海富资管-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富诚海富通东方雨虹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证券账户号码:08992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尚未购买公司股票,公司将持续关注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富诚海富通东方雨虹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

3、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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