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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马股份: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6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马股份”或“公司”)控股股东——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控集团”)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持有的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129,487,911股股份于2021年1月14日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质押股份数占你公司所持股份的比例为50%,占万马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12.5%,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股份质押事项,直至 2021年3月18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1年6月23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已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海控集团,海控集团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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