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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年4月21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证券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需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附件一),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或网站、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该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十三)面临重大风险,包括: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等;

(十四)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

(十七)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定期报告、财务业绩、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资本及其修正;

(二十七)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二十八)因前期已经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十)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三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所担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上述规定(九)、(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如实、完整地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二),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中介机构、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被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公司合并、分立、股份回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高比例送转股份、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要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当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三)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证券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二)和《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见附件四),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公司证券办公室核实无误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办公室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浙江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证券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或保密承诺书,并在上述文件中明确内幕知情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涉及到公司内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问责,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交所。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章程》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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