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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关于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0

证券代码:002294 证券简称:信立泰 编号:2021-031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年度本公司实现净利润50,134,857.16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0,864,986.08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母公司净利润10%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2020年度提取法定公积金0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4,822,055,732.56元,本年度实际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4,305,787,442.64元。2020年12月31日,资本公积金为0元。

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盈利前景、资产状况及市场环境、非公开发行实施进展的前提下,现提出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2020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该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相应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2020年度,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4,032,191股,成交总金额为264,546,455.27元(不含交易费用),

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2020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434.64%。

二、 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1、上市以来,公司充分重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积极回报广大投资者;近三年均实施了现金分红,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远高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30%的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等规定。

公司近三年(包括本报告期)普通股现金分红情况表

单位:元

分红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含税)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现金分红金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以其他方式(如回购股份)现金分红的金额以其他方式现金分红金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现金分红总额(含其他方式)现金分红总额(含其他方式)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2020年0.0060,864,986.080.00%264,546,455.27434.64%264,546,455.27434.64%
2019年515,927,674.50715,201,076.7272.14%63,117,176.788.83%579,044,851.2880.96%
2018年836,812,800.001,458,223,270.8857.39%0.000.00%836,812,800.0057.39%

其中,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于2019年10月6日至2020年10月5日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累计成交金额32,766.36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根据相关规定,前述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相应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详见“公司近三年(包括本报告期)普通股现金分红情况表”)。2020年度,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4,032,191股,成交总金额为264,546,455.27元(不含交易费用),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2020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434.64%。

3、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为推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实施,结合公司目前发展战略,公司2020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以上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等要求,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等,综合考量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资金需求、非公开发行项目的进展情况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与公司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合法、合规。

三、 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规划

公司未分配利润拟用于日常研发、销售、生产等经营发展需求,以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公司一贯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未来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等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在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履行利润分配政策,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

四、 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盈利前景、未来资金使用需求、资产状况、市场环境、非公开发行实施进展、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相关决策机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进展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非公开发行实施进展以及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预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其他说明

1、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履行保密义务和严禁内幕交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备案登记。

2、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 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3、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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