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己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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