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并基于独立判断有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期间为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473,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的相关担保安排有利于公司各项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有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之事前认可意见
该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当前实际以及中长期发展等因素,分配预案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 2020年度审计工作中,大华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 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各项工作。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 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
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本页无正文,仅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对2020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韦 俊 汪和俊 韩 旭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