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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兴发: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募集资金年度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规定,进行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2021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控股子

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支持子公司进一步发展,满足该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目前各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能够做到风险可控,上述担保事项公平、公正,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事项,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内,本次担保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17]1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要求和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担保均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不存在为股东、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五、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0年度为我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审计服务,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较为熟悉,为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的相关规定。该方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确认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而确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议案》。

公司的持续发展有赖于股东的大力支持,因此公司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一 直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为不断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 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

(本页无正文,仅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韦 俊 汪和俊 韩 旭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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