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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兴发: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6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

经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新租赁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新租赁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根据新租赁准则,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影响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将在编制2021年年度及各期财务报告时,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的通知要求,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当期和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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