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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事项,在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事项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事项。

二、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982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982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独立董事:耿成轩、罗军舟、刘晓星

2021年9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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