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提名和聘任余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余明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符合岗位要求。余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本次聘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同意聘任余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黄喜胜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提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黄喜胜先生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并兼任控股子公司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其辞职原因与披露的原因一致。黄喜胜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永泽 迟维君 吕功华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