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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4

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项下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2、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1年2月3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该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公司确定的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可能被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2月3日作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14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75万股限制性股票。(本页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永进王怀刚程博

2021年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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