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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中股份: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原文拟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本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本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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