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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中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2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1日(星期二)下午14:00点。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1年5月1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6日(星期四)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368号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陆仁军先生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仁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4,886,8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7806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4,886,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806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0 股,占公司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1-30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3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仁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 票数比例(%)反对 票数比例(%)弃权 票数比例(%)表决 结果
《关于2020年董事会报告的议案》294,886,65699.99992000.000100通过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00 股,弃权 0 股。
《关于2020年监事会报告的议案》294,886,65699.99992000.000100通过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00 股,弃权 0 股。
《关于2020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294,886,65699.99992000.000100通过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00 股,弃权 0 股。
《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294,886,65699.99992000.000100通过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9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关于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94,886,65699.99992000.000100通过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9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94,886,65699.99992000.000100通过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9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薪酬方案》294,886,65699.99992000.000100通过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9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294,886,65699.99992000.000100通过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9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94,886,65699.99992000.000100通过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9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特别决议通过。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94,634,95699.9146251,9000.085400通过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00 股,弃权 0 股。
十一《关于增选董事的议案》294,886,65699.99992000.000100通过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20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9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次增选董事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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