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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锐股份:董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及事项进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及事项进展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信审字(2021)第 000469 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该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作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如审计报告(和信审字(2021)第 000469 号)中“强调事项”段所述:2016年3月、2017年6月安顺华宇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将安顺市西秀区生态修复综合治理一期、二期项目的施工发包给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或华宇园林),2016年至2018年期间,华宇公司与秦仕兵就安顺一期项目、安顺二期项目签订了项目工程经济责任承包相关协议,约定由秦仕兵负责上述项目的实施。安顺一期项目已完成施工及审计结算,安顺二期项目大部分已验收合格但尚未完成审计结算。秦仕兵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宇公司支付工程款2亿元(暂定金额,最终以司法鉴定或审计结果为准),并以2亿元为基数支付相应利息。2021年2月,秦仕兵申请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的项目款2亿元作为财产保全。 截至报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具体相关事实,有待法院通过审理后认定。公司尚未收到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上述案件对公司影响尚不确定。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的说明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对该意见予以理解和认可。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已采取积极措施,随着证据资料的进一步补充、完善,该案件正在向着对公司有利的方向发展。

三、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直关注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由于涉及相关诉讼事项,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此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就此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并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解释。我们认为上述情况属实。

(2)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3)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内容,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落实具体措施,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事项发表如下意见:我们对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0年度审计报告无异议;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并将持续关注、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相关工作的开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化解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的不利影响,

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消除强调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收到《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后,公司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对措施,及时发布诉讼事项公告、聘请了专业律师团队,现各项应对工作有序进行。

同时,公司将持续认真梳理内控方面存在的风险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公司内控制度执行与审计,采取信息化手段规范工作流程、工作标准,防范经营风险。

五、强调事项后续进展

近日,秦仕兵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顺中院”)提交撤诉申请,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收到安顺中院送达的《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黔04民初39号),准许原告秦仕兵撤诉。

至此,董事会认为,原告已经撤诉,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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