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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认真审阅了前述事项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具备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以及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聘任大华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于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

2、鉴于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届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了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公司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变更理由恰当。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1、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加速公司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提高 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且协议内容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已制定了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该风险处置预案将会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中航财司存款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陈少华、梁广才、傅曦林

二○二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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