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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氧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2024年4月25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第2次修正)、《浙江省审计条例》(2023年7月修订)、《杭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3年10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行》(2023年修订)和上级管理部门制度,结合股份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股份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对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三条 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各部门、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必须接受股份公司审计部内部审计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保障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独立的审计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公司分管

领导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股份公司审计部应当依据公司规模、公司管理的需要,考虑内部审计工作量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并按披露程序进行公告。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会计、审计、工程、管理、经济、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参加内部审计专业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恪尽职守、保守秘密、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内部其它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公司不能安排审计部和内审人员从事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保证审计部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审计部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第十一条 公司保障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股份公司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审计部应当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对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一)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组织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查工作,结合内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向审计委员会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一)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二)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三)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五)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六)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1、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七)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股份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股份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股份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三、审计部应按企业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业绩快报等的审计工作,并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对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部应当在股份公司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四、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对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项目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五、审计部应当组织对股份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股份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期(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协助和配合上级管理单位对股份公司本级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配合纪监部门对相关案件的协助调查;

六、审计部应当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股份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对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设计、施工、监理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组织进行关于合同执行绩效评价的审计检查;组织重大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八、审计部应履行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职责,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1、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以线下或线上方式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2、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计划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委员会决议;

3、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5、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其他事项。

审计部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 审计部依法享有以下权限:

1、享有对公司重要经济决策、决定等情况的知情权;审计部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公司财务收支的预算、决算,以及重大投资、资产处置等涉及经济事务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2、 参与协助股份公司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3、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文件、会议记录;

4、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硬、软件技术文档;

5、对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6、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处理建议;对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意见与建议;

7、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可暂予封存;

8、聘请审计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和应用专家库人员参加内部审计工作;

聘请审计咨询服务中介机构需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审计部应当组织或者参与组织审计咨询服务中介机构聘用的相关环节,对审计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评价,根据工作质量提出付款建议及是否续聘意向。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每5年对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审计1次。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确定具体审计项目,组成审计工作组,工作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指定审计项目组长,项目组长是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项目负责人需由内部审计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审计工作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应协助和配合审计工作组做好审前调查工作;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经股份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审计工作组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就有关事项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工作组的要求,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股份公司分管领导直至股份公司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整改及监督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有效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单位对本单位实施审计的成果,

督促本单位及下级子公司整改审计发现问题,落实审计建议。审计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可以根据需要实施问题整改“回头看”审计。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内部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研究审计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和期限等,全面整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对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内部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部署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按照整改期限实行分类整改:

(一)对在审计过程中或者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应当立行立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

(二)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分阶段限时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三)对涉及制度建设层面的,应当持续组织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明确的整改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部书面报送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应当包含整改总体情况、问题整改的具体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一般应当在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整改结果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分为完成整改、部分整改、未整改。

认定为完成整改的即为问题销号,认定为部分整改或未整改的,被审计单位仍需要持续推进直至完成整改,并在完成后及时向审计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加强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推进落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部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及时向股份公司党委、纪委、董事会报告,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审计部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股份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股份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加强与国家审计的协同,在审计计划、项目、组织、资源、成果等方面统筹协作、共同促进。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于被审计对象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股份公司应当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被审计对象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股份公司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被审计对象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构及时反映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股份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内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股份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结论的;

2、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3、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人员或其它内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公司原《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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