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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健康: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5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江润发张家港保税区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长江医药投资”、“申请人”)于近日收到了《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3023号。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长江医药投资提交的以马俊华(以下称“被申请人一”)、刘瑞环(以下称“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合称“被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以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其他案外人于2018年7月14日签订的《山东华信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于2020年4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上述协议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以下简称“本案”),本案编号为(2020)京仲案字第1165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受理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2)、2020年6月1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暨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2020年12月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部分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以及2021年7月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仲裁事项第二次开庭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长江润发张家港保税区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马俊华

第二被申请人:刘瑞环

(二)仲裁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配合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山东华信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工作即配合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目标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33,852,645.67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第2项仲裁请求的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比率计算的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赔偿款,暂计至2020年4月7日为人民币468,484.26元;

4、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支出的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以及为保全财产而支出的担保费,共计人民币1,500,000元;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

此外,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仲裁委提出如下反请求:申请人承担因其提起仲裁给被申请人产生的律师费损失110万元。

三、本次仲裁主要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33,852,645.67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133,852,645.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赔偿款;

3、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支出的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以及为保全财产而支出的担保费,共计100万元;

4、驳回本案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及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本案本请求仲裁费840,941.42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35,460元。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将依据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情况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其他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京仲裁字第3023号

特此公告。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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