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闰土股份:证券投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有关规定的要求,对2020年度证券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证券投资审议批准情况

1、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或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含合伙企业)及控股子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10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或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购买的理财余额不得超过上述额度。

投资品种包括银行结构性存款、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等,其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上述投资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证券投资品种和衍生品交易品种。

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如单笔投资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之日止。

2、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含合伙企业)及控股子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8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其中:计划使用不超过6亿元购买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使用不超过2亿元进行股票、债券、基金等产品的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投资额度。

投资品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定义的“证券投资”所认定的品种,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

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但下列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

(1)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2)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3)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如单笔投资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之日止。

二、2020年度公司证券投资情况

2020年度,公司证券投资包括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和信托理财产品。报告期内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合计1,805,038,000.00元,赎回理财产品合计2,220,460,315.27元,取得投资收益16,852,674.26元,委托理财概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具体类型

具体类型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委托理财发生额未到期余额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银行理财产品自有资金82,00057,0000
券商理财产品自有资金3,00000
信托理财产品自有资金2,44600
合计87,44657,0000

注:委托理财发生额,指在报告期内该类委托理财单日最高余额;以上银行理财产品包括银行结构性存款,券商理财产品包括券商收益凭证。

三、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制定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公司证券投资行为,规定了证券投资的内部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决策管理等,有效防范风险。2020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进行投资理财,风险可控,未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证券投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坚持风险可控、规范化运作。用于证券投资资金均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风险可控,未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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