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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洲管道: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应当谨慎投资,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风险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同期资产结构相适应,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六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除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证券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十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时,决策权限参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

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风险投资项目存在违规操作情形或者预期收益和风险差距较大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停止该项投资。

第五章 风险投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第十七条 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遵循公司《信息管理与披露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第十八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过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因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较大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关人员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经济处罚;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九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账户信息;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设立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作出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出具专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投资金额、投资证券数量、损益情况等;

(二)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码、投资金额、占投资的总比例、收益情况;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四)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反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的情况,应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独立董事意见和保荐机构意见(如有),应当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均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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