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签订长单采购协议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共同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 |||||
赵玉文 | 张淼 | 秦晓路 |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