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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宝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8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17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认同;

(二)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公司治理;

(三)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

(四)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持续的市场支持;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第八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可邀请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文字、视频等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邮箱和联系电话。当网址、邮箱或联系电话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证券部门进行预约。证券部门应要求预约投资者提供调研内容提纲,预约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来访。对来访的投资者,证券部门应妥善组织安排来访接待工作。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与来访者进行直接沟通前,证券部门应核实来访者身份,要求来访者签署《承诺书》,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投资者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本公司。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应在特定机构调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公司路演、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等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报送,向投资者予以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管理栏目中予以刊载,有关资料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查看、回复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十七条 在涉及重大诉讼、重大重组、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应对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负责具体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部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等工作;

(五)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宣传材料、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者来访,安排投资者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八)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知;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十)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一)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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