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
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历资质进行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聘任审计机构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不会影响公司财务及内控的审计质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请至董事会审议。(以下空白,无正文)独立董事:
孟红 梁华权 叶伟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