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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0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规定,2021年半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20 号)等规定,截止2021年6月30日,不存在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包括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对外所有担保均已履行了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含子公司)不存在任何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了法定的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亦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20 号)等文件规定的情形。

三、对2021年半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2021年半年度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审核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拟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转让全资子公司恒达智能100%股权,有利于公司整合资源,进一步调整产业布局,全力以赴布局核心产业。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公司回笼资金,所得款项将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及转型升级发展;本次交易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回报,有利于保障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收购在董事会决策范围内,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是在各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况;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出售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 刘杰 岑赫 郭世亮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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