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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5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2020年度报告的相关事项等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经审查,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章制度要求。

1、报告期内,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了担保,2020年度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均合法合规,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规模较小且价格公允,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于上一年度发生了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经过公司自查及董事会责令管理层进行整改,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管理层已经加强内部控制,坚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2020年末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8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2020年度的经营业绩、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充分考虑到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发展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和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此,我们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并同意将该预案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2020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我们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多次沟通,现对公司续聘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期间,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恪尽职守,按计划完成了对本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下一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认为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

四、对《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2020年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就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2020年度))》经过认真阅读,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后,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进行了交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均能按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执行有

效,有效地控制和防范了经营管理风险,保障了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无论是从定量标准还是定型标准,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2020年度)》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对《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0年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管理制度》等规定,就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0年度)》经过认真阅读,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交易所及公司内部《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0年度)》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0年度,公司严格执行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绩效考核制度,参照了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目前的同行业、同地区上市公司等董监高可比薪酬状况水平,既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又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不会侵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关人员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实际情况。

七、关于审议2021年度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认真审议了《关于2021年度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满足保本要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投资收益,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审议2021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2021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审议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有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开展和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审阅相关资料,就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事项,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众立合成材料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期,财务管理规范,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子公司筹措资金、开展业务,保障生产经营的稳定,风险处

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此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众立合成材料满足其日常经营中的资金需求,促进众立合成材料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众立合成材料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对其提供财务资助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众立合成材料的少数股东之一陈大魁先生将根据持股比例同步同比例向众立合成材料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的财务资助。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众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汪萍俞毅王旭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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