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今日,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甘胜泉先生及许华英女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7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甘胜泉、许华英:
经查,甘胜泉担任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复材)董事长、董事,许华英担任海源复材副董事长、董事期间,甘胜泉和许华英之女甘琳于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累计买入海源复材股票2,100股,累计卖出海源复材股票1,100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福建证监局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学习,督
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