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业绩补偿的实施,符合公司与相关方的约定,且以审计报告为依据,是合理可行的,未有损害公司及其股东权利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该项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决议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并注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暨关联交易的实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延、童盼、庄卫林
2021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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